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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石建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
  发布时间:2023-09-12 15:09:01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石建生,男,1971年2月10日出生,蒙古族,小学文化程度,无业,公民身份号码:152822197102103333,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天吉泰镇景阳林村六社43号,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鑫河国际小区52号楼2单元602室。

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(2022)内08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,以石建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判决生效后,本院向执行机关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,执行机关以石建生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缓收押。现罪犯石建生以其患有严重疾病(高血压3级、2型糖尿病等疾病)需要保外就医为由,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。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,现向社会公示,接受监督。公示期限为3日,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,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。

公示时间:2023年9月12日至9月14日

联系电话:0478-2611627,联系人:苗海青

通讯地址: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庭309办公室

邮编:015400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杭锦后旗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9月12日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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